第1.0.1条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、要求和指导思想。
第1.0.2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。本条中的“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”是指“工业、交通、电力、邮电、财贸、文教及民用建筑等各行各业的新建和扩建工程”。
第1.0.3条 根据国家经委等四个部门颁发的《鼓励推广节能机电产品和停止生产淘汰落后产品的暂行规定》(经机[1986] 366号文), 国家机械委、国家计委等部门颁发的《关于下达机械工业第九批节能产品推广项目的通知》(机委科[1987] 97号文)和《关于下达机械工业第九批淘汰能耗高、落后产品的通知》(机委科[1987]70号文),基本建设、 技术改造项目和更新设备都应优先采用节能产品,并严禁采用国家已公布的能耗高、性能落后的机电产品,如设计部门在工程设计时仍采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产品,一律视为劣质设计。
第一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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