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.3.1条 本节适用于设在工业建筑、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中,载重大于300kg的电力拖动的各类电梯和自动扶梯的配电。
第3.3.2条 各类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的规定。高层建筑中的消防电梯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的规定。
第3.3.3条 每台电梯或自动扶梯的电源线,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。有多路电源进线的电梯机房,每路进线均应装设隔离电器,并应装设在电梯机房内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。
第3.3.4条 电梯的电力拖动、控制方式的选择,应与其载重量、提升高度、停层方案作综合比较后确定。
第3.3.5条 选择电梯或自动扶梯供电导线时,应由电动机铭牌额定电流及其相应的工作制确定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一、单台交流电梯供电导线的连续工作载流量,应大于其铭牌连续工作制额定电流的140%或铭牌0.5h(或1h)工作制额定电流的90%。
二、单台直流电梯供电导线的连续工作载流量,应大于交直流变流器的连续工作制交流额定输入电流的140%。
三、向多台电梯供电,应计入同时系数。
四、自动扶梯应按连续工作制计。
第3.3.6条 轿厢的照明电源,可从电梯的动力电源隔离电器前取得,并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。
第3.3.7条 向电梯供电的电源线路,不应敷设在电梯井道内。除电梯的专用线路外,其他线路不得沿电梯井道敷设。
在电梯井道内的明敷电缆应采用阻燃型。明敷的穿线管、槽应是阻燃的。
第3.3.8条 电梯机房、轿厢和井道的接地,应符合下列规定:
一、机房和轿厢的电气设备、井道内的金属件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地体;
二、轿厢和金属件应采用等电位连接;
三、当轿厢接地线采用电缆芯线时,不得少于两根。
第三节 电梯和自动扶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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